中标结果不是“购物车”,采购人无权凭个人偏好随意删减、调换。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我不满意,能换成第二名吗?”
“我觉得第一名的方案有瑕疵,可以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吗?”
“中标供应商曾有被执行人记录,我能直接拒绝他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在财政部的一纸纸处理决定书中清晰而冰冷:不能。擅自改变中标结果,轻则责令改正、警告处分,重则中标无效、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用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2024-2026年的最新执法案例,为你还原“采购人凭喜好改结果”的完整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财政部明确: 采购人无自由裁量权,“合情合理”不等于“合法”。中标候选人顺序具有法定效力,采购人必须尊重-2。
案例还原(2025年财政部指定媒体曝光)
某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运维服务,供应商A、B分列第一、二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以“供应商A曾有多次被执行人记录”为由,拒绝确认A为中标人,要求顺延至B-2。
财政部认定:
被执行人记录 ≠ 失信被执行人,不构成法定拒绝理由
采购人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类记录设限,事后拒绝属违法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确定A为中标供应商-2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只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才应当拒绝其参与-2。
案例还原(2025年某省财政厅处罚)
某省政务服务中心智慧政务平台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已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以“部分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存在模糊表述”为由,未向财政部门报告,擅自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根据重新评审结果将第三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
财政部认定:
重新评审是法定例外情形,不是采购人的“修正工具”
未举证存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范围、政策功能适用错误、畸高畸低且需说明)
未履行向财政部门报告的法定程序
处理结果: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8
财政部指导案例13号重申:
在没有质疑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购人不应自行启动复核程序。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3。
案例还原(财政部指导案例13号)
Y气象台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发现D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未报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自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3。
财政部认定:
采购人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报财政部门处理,无权自行“废一选二”
擅自确定第二名中标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整改;最终财政部认定D公司、Q公司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记录、一年禁赛-3
财政部及各地执法案例清晰界定:采购人只有在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不按顺序确定第一名或改变中标结果。
情形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定资格
情形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
供应商书面声明放弃中标资格
正确操作:采购人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情形三:法定重新评审情形(极其严格)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仅限: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且必须: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8。
下图完整呈现了采购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可能面临的四种法律后果:

1. 中标无效
2. 行政处分
3. 人员追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2。
4. 民事赔偿
南宁市“班班通”项目: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程序违法,因合同已履行,财政局明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4。
✅ 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中标人
✅ 必须按推荐顺序确认第一名,不得“选择性确认”
✅ 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造假、串标等)→ 立即报财政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废一选二”
✅ 如认为评审有问题 → 自查是否符合87号令第64条的四种法定重新评审情形 → 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获批后方可启动
✅ 如对第一名有履约顾虑 → 不得拒绝确认,应在签订合同环节通过合同条款设置风险防范措施-2
一个必须死守的原则:
评审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采购人无权凭“个人喜好”或“感觉”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如果你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却迟迟等不来中标通知书,或听闻采购人想“换人”——
第一步:固定证据
记录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口头表态时间、人员、内容
保存所有质疑、沟通的书面往来
第二步:依法质疑
中标结果公告前: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中标结果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7个工作日)提出质疑
第三步:向财政部门投诉
质疑答复不满或逾期未答复 → 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法律武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第四步:民事诉讼(最终手段)
招投标制度设计的灵魂,在于用程序的刚性约束权力的任性。
评标委员会的专业评审结果,不是采购人的“建议方案”,而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结论文书”。从“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到“重新评审的四种法定例外”,再到“发现线索必须报财政部门处理”——每一道程序锁,都是为了守住一个底线:
中标结果的确定权,不在采购人的“喜好”里,而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
任何试图凭个人偏好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都是在与整个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根基为敌。
2026年,别再踩这条红线。
📌 本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指导案例13号、32号
南宁市财政局南财采决〔2025〕2号
佛山市财政局佛财采监〔2026〕1号
珠海市财政局“以案释法”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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